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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澄、汪玲不动产登记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
首次发布时间: 2023-11-29 打印

周澄、汪玲不动产登记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
       

周澄、汪玲因保管不善,德府国用(2014)第13699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
特此声明。

     

声明人:周澄、汪玲

202311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