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权利人
不动产坐落
备注
1
德市区国土抵(99)地143号
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
德阳市旌阳区红光村八组
德阳市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3年12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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