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(2023)川0603执恢433号之一文件,对以下不动产公告作废。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 权利人 | 不动产权利类型 | 不动产 单元号 | 不动产坐落 | 备注 |
1 | 川(2017)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1316号 | 汪必仲 | 房屋所有权/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| 510603006009GB00055F00010001 |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鹿鹤干道 |
德阳市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4年10月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