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宏洲因保管不善,将C0056797号,2013-00397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、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张宏洲
2025年2月24日
上一篇:杨森不动产登记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下一篇:范海龙不动产登记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