石磊,刘佳因保管不善,将YD012948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、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石磊,刘佳
2023年8月10日
上一篇:旌阳区延祚寺不动产登记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3
下一篇: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