余淳因保管不善,将房:C0033615号;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、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 余淳
2024年1月4日
上一篇:德阳市旌阳区自来水厂不动产登记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下一篇:公告(四川省冶金轴承厂)